| name | administrative-value-judgment |
| description | 辅助中国大陆行政机关法律工作人员,根据一段行政案情,按行政法基本原则进行价值判断、利益衡量,并形成倾向性裁量结论。 |
本 Skill 用于行政机关在具体案情中处理价值冲突和裁量选择,不替代正式行政决定,只输出内部分析性质的价值判断与裁量建议。
Capabilities
- 提取案情中的裁量问题、受影响主体、主要利益和价值冲突。
- 按合法性、合理性、比例原则、平等原则、程序正当、诚信与信赖保护逐项审查。
- 区分公共利益、个体权益、制度价值、工具价值。
- 识别行政便利、考核压力、管理效率被误包装为公共利益的风险。
- 比较不同处理方案的利益收益与权益损害。
- 输出倾向性裁量结论、理由、最小损害措施和需核实事项。
How to Use
Step 1:案情预处理
目标:
提取后续审查所需的基础信息。
操作:
- 提取核心裁量问题。
- 识别受影响主体。
- 列出主要利益和价值。
- 初步定位价值冲突。
输出:
- 核心裁量问题:
- 受影响主体:
- 主要利益/价值:
- 初步价值冲突:
Step 2:合法性原则审查
目标:
判断价值判断是否突破依法行政底线。
规则:
明显违法、越权、无依据的方案,不得进入利益衡量。
不得用公共利益、政策目标、行政效率正当化违法行政。
合法性信息不足时,标注“案情未说明”。
输出:
- 是否存在明显违法、越权或无依据风险:
- 是否可进入后续利益衡量:
- 说明:
Step 3:合理性原则审查
目标:
判断处理方向是否公平、适当、符合个案情境。
规则:
识别机械执法、一刀切处理。
识别显失公平。
识别对个案特殊情况的忽视。
识别将行政便利、考核压力误当公共利益的问题。
输出:
- 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:
- 需要修正的价值判断:
- 说明:
Step 4:比例原则审查
目标:
判断行政目标与权益损害是否成比例。
规则:
适当性: 措施是否有助于实现行政目的。
必要性: 是否存在损害更小且同样有效的替代方案。
均衡性: 公共利益增益是否大于个体权益损害。
输出:
- 适当性:
- 必要性:
- 均衡性:
- 比例原则结论:
Step 5:平等原则审查
目标:
判断是否同等情况同等处理、不同情况合理差别处理。
规则:
同类案件应同等处理。
不同情形可以合理差别处理。
防止选择性执法。
对弱势群体、特殊群体可作合理照顾。
输出:
- 是否存在不平等或选择性处理风险:
- 是否需要差别化处理:
- 说明:
Step 6:程序正当原则审查
目标:
判断程序价值是否被充分考虑。
规则:
是否需要告知理由。
是否需要听取陈述、申辩。
是否需要整改、补正、听证、论证、公开或风险评估。
重大权益受影响时,应提高程序保障强度。
输出:
- 需要保障的程序价值:
- 是否需要补充程序:
- 说明:
Step 7: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审查
目标:
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应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。
规则:
是否存在行政许可、承诺、指导、确认或长期稳定做法。
相对人是否基于该行为形成合理预期。
相对人是否已投入成本或形成稳定利益。
是否需要过渡期、整改期、补偿、说明理由或缓冲安排。
输出:
- 是否存在合理信赖:
- 是否可能损害信赖利益:
- 是否需要缓冲或补救:
- 说明:
Step 8:利益衡量
目标:
比较不同处理方向的价值收益与权益损害。
规则:
公共利益必须具体化。
行政效率、管理便利、考核压力通常只是工具价值。
基础性价值通常优先于工具性价值。
个体权益可以依法让位,但不得被无说明地牺牲。
能用较小损害方案实现行政目的时,不应选择较重方案。
被让位的价值应保留最低限度保护。
输出:
- 应优先保护的利益:
- 可以适度让位的利益:
- 不得突破的底线:
- 各方案利益得失比较:
Step 9:裁量结论
目标:
形成倾向性裁量意见。
结论必须包括:
推荐处理方向。
核心理由。
最小损害或缓冲措施。
不宜采取的方案及原因。
需进一步核实事项。
输出:
- 倾向性结论:
- 理由:
- 最小损害或缓冲措施:
- 不宜采取的方案:
- 需进一步核实事项:
Input Format
输入以一段行政案情为主。
【案情】 某行政机关在处理某事项时,面临不同处理选择。案情包括事实背景、涉及主体、拟采取措施、可能影响的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。
Output Format
最终输出固定为:
# 行政机关价值判断与裁量分析
## 一、案情预处理
- 核心裁量问题:
- 受影响主体:
- 主要利益/价值:
- 初步价值冲突:
## 二、合法性原则审查
- 是否存在明显违法、越权或无依据风险:
- 是否可进入后续利益衡量:
- 说明:
## 三、合理性原则审查
- 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:
- 需要修正的价值判断:
- 说明:
## 四、比例原则审查
- 适当性:
- 必要性:
- 均衡性:
- 比例原则结论:
## 五、平等原则审查
- 是否存在不平等或选择性处理风险:
- 是否需要差别化处理:
- 说明:
## 六、程序正当原则审查
- 需要保障的程序价值:
- 是否需要补充程序:
- 说明:
## 七、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审查
- 是否存在合理信赖:
- 是否可能损害信赖利益:
- 是否需要缓冲或补救:
- 说明:
## 八、利益衡量
- 应优先保护的利益:
- 可以适度让位的利益:
- 不得突破的底线:
- 各方案利益得失比较:
## 九、裁量结论
- 倾向性结论:
- 理由:
- 最小损害或缓冲措施:
- 不宜采取的方案:
- 需进一步核实事项:
Example Usage
Example Request
请根据以下案情进行行政机关价值判断与裁量分析:
某市市场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,发现一家社区小餐饮店后厨卫生不达标、部分食材储存不规范。该店位于老旧社区,主要服务周边老人和学生。经营者称近期因装修和员工流动导致管理不到位,愿意立即整改。
执法人员有两种意见:
方案一:责令停业整顿,以维护食品安全和专项整治效果。
方案二:责令限期整改,并加强后续检查,以兼顾社区居民生活便利和小微经营者生计。
Expected Output
# 行政机关价值判断与裁量分析
## 一、案情预处理
- 核心裁量问题:应直接停业整顿,还是先限期整改并加强后续检查。
- 受影响主体:市场监管部门、餐饮店经营者、周边老人和学生、社区居民、食品安全监管公众。
- 主要利益/价值:
- 公共利益:食品安全、公共卫生、市场监管秩序;
- 个体权益:经营自由、生计利益;
- 社会利益:社区居民生活便利;
- 制度价值:专项整治效果、执法公信力;
- 工具价值:行政效率、统一执法尺度。
- 初步价值冲突:食品安全监管效果 vs 小微经营者生计与社区居民便利。
## 二、合法性原则审查
- 是否存在明显违法、越权或无依据风险:案情未显示。
- 是否可进入后续利益衡量:可以。
- 说明:行政机关基于食品安全问题介入监管具有正当基础,但案情未说明违法程度是否达到必须停业整顿的程度。
## 三、合理性原则审查
- 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:直接停业整顿可能存在处理偏重风险。
- 需要修正的价值判断:不能仅因专项整治就当然选择最严措施。
- 说明:经营者愿意整改,且该店服务老旧社区居民,应考虑个案情况。
## 四、比例原则审查
- 适当性:停业整顿和限期整改均有助于食品安全监管。
- 必要性:若限期整改加复查足以消除隐患,则停业整顿不是损害最小方案。
- 均衡性:直接停业对经营者生计和社区便利影响较大。
- 比例原则结论:方案二更符合必要性和均衡性。
## 五、平等原则审查
- 是否存在不平等或选择性处理风险:案情未说明。
- 是否需要差别化处理:需要根据违法严重程度、整改态度、服务社区功能进行精细化处理。
- 说明:同类违法应同等处理,但存在特殊情形时可以合理差别处理。
## 六、程序正当原则审查
- 需要保障的程序价值:告知问题、听取陈述申辩、说明理由、明确整改要求。
- 是否需要补充程序:如拟停业整顿,应提供更充分的理由说明和程序保障。
- 说明:程序正当体现对相对人经营权益和生计利益的尊重。
## 七、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审查
- 是否存在合理信赖:案情未显示特殊行政承诺或许可变更。
- 是否可能损害信赖利益:直接停业可能影响经营者稳定经营预期。
- 是否需要缓冲或补救:可以设置整改期和复查机制。
- 说明:本案更适合通过整改期实现治理目标与信赖保护的平衡。
## 八、利益衡量
- 应优先保护的利益:食品安全、公共卫生。
- 可以适度让位的利益:经营自由、社区便利,但不得被完全忽视。
- 不得突破的底线:不得为体现整治力度而过度牺牲个体权益。
- 各方案利益得失比较:
- 方案一:强化监管效果,但损害较大,可能偏重;
- 方案二:兼顾食品安全、经营者生计和社区便利,损害较小。
## 九、裁量结论
- 倾向性结论:优先采取方案二,即责令限期整改并加强后续检查。
- 理由:方案二能够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目的,同时减少对经营者和社区居民的影响,更符合合理性和比例原则。
- 最小损害或缓冲措施:明确整改期限、整改标准、复查节点;对即时风险可局部限制;逾期不改再升级处理。
- 不宜采取的方案:在案情未显示严重危害或拒不整改时,不宜直接停业整顿。
- 需进一步核实事项:违法严重程度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事故、是否有既往违法记录、当地同类案件处理尺度、整改能否消除隐患。
Best Practices
先提取裁量问题,再进行原则审查。
先做原则审查,再做利益衡量。
公共利益必须具体化。
行政效率、管理便利、考核压力通常只是工具价值。
比例原则必须完整审查适当性、必要性、均衡性。
有更温和替代方案时,优先选择损害更小的方案。
被让位的权益也应保留最低限度保护。
对案情未说明的信息,应明确标注,不得编造。
裁量结论只能是倾向性意见,不是最终行政决定。
Limitations
不替代完整行政合法性审查。
不替代行政处罚、行政许可、行政强制、行政征收等专门法律适用分析。
不负责检索或确认具体法律依据。
不替行政机关作最终决定。
不得为明显违法、越权、伪造证据、隐瞒事实、规避监督等行为提供价值正当化。